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之公司,是否仍得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廢止之公司,是否仍得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

內容

主旨:函詢廢止之公司,是否仍得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件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本部商業司案陳本部中部辦公室98年2月19日經中三字第09800018780號函轉 貴署98年2月10日營授辦建字第0980006389號函辦理。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26條參照)。復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為社團法人,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是以,案內清算中的公司得標承攬各級政府公共工程採購案,如有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宜由 貴署洽清算管轄法院辦理。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部商業司五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止之公司,是否仍得承攬各級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