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加利衝法過濾機制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加利衝法過濾機制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法務部97年12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852號函辦理。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並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至於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定義,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分別已有規定。三、茲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利衝法,爰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第10項,由廠商聲明其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規範之關係人,涉及違反利衝法第9條規定情形。四、機關於辦理審標時,如發現廠商於該聲明事項答「是」或未答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決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法務部政風司、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