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
要旨
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
內容
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8年1月7日98-0019號函。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有補充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三、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來函所述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上開令頒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以資認定。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臺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