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變更設計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
要旨
有關工程變更設計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油工八八○七○二七四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實做實算結算之合約,於辦理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須辦理追加,如符合前揭要件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及三採限制性招標已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