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院長 劉 兆 玄本院97年9月26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0207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及第二點之一,及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及第四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