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內容
主旨:茲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邇來發現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仍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違本法第50條及第103條規定。爰修正旨揭聲明書第9項,增列部分文字「…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web.pcc.gov.tw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