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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旨揭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院長 劉 兆 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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