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檢附旨揭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院長 劉 兆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