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7條之疑義
要旨
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7條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部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事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7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4年9月22日經計字第09403944040號函(如附件)。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所揭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參照行政院秘書長93年6月8日院臺規字第0930085992號函釋示,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為之通案決議,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上開通案決議,應可認係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而有法律拘束力。三、倘機關個案投標須知納入上開通案決議,予以規範屬該決議適用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者,依本法第3條規定,尚屬適法。惟按來函說明二,貴部擬於95年度委辦計畫之投標須知增列之相關規定,與前揭通案決議之內容有間,建議依該通案決議文字修正。四、至 貴部如因個案需求,擬於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與該通案決議有關之聲明事項,本會無意見。正本:經濟部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經濟部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發文字號:經計字第09403944040號主旨:本部為遵照立法院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5項通案決議,研擬 於95年度辦理委辦計畫採購案件時,將「投標須知範本」第77及78條內容增列相關規範詳如說明二,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之「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敬請釋示會復。說明: 一、旨揭第15項通案決議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本(94)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之退休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之合計總額,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 二、為遵照立法院決議,本部於辦理95年度委辦計畫採購時,擬將上開決議有關廠商資格於「投標須知範本」第77條增列第(六)項「中央政府各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僱用軍公教退休或資遣轉任之職員者,其薪資超過委任第1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之合計總額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並於第78條「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上開聲明事項。 三、本部所研擬因應做法,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敬請儘速惠予釋復。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