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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以95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1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內容,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補充執行方式,載明營建物價總指數超過2.5%、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指數超過5%及個別項目(例如鋼筋)指數超過10%之3種物價調整方式,供機關視需要擇定於契約中。遇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情形,廠商即可依契約規定獲得補貼。三、上開2.5%、5%及10%之比率,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屬行政指導性質,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機關可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例如降低上開比率,以減少雙方風險,提升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意願,並可減少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無法取得補貼而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四、另本會前以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4640號函請各機關,將工程材料費用占工程預算金額比率較大者,另案單獨辦理工程材料招標(例如:水泥、鋼筋、柏油、管材、電纜等);並請臺灣銀行採購部(原中信局)辦理「公共工程用鋼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已決標 16項);就柏油及水泥材料部分,本會亦已指定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請各機關依前述原則,督促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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