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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如附件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檢送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如附件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擬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一種如附件,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97年3月4日研商「將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納為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會議決議,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二、各機關辦理有關人力派遣性質之勞務採購案件,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檢附本切結書,以提醒投標廠商切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善盡雇主責任,並避免得標後衍生履約爭議。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本會108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00159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說明三補充說明:「如投標廠商為合作社,且其提供勞務者為非屬僱傭關係之社員時,則非屬該切結書所稱『僱用員工』情形,得免檢附該切結書;如對合作社之相關規定有疑義,請洽內政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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