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要旨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法務部政風司管司長高岳、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060670號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形。正本: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