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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

內容

主旨: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協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技協字第○六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三、 本會將修正頒布來函所指投標須知範本第八十三項。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工程會96年4月1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0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