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
要旨
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
內容
主旨:貴協會對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協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八)技協字第○六四號函。二、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三、 本會將修正頒布來函所指投標須知範本第八十三項。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工程會96年4月1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