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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補充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有關物價調整之參考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茲補充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有關物價調整之參考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茲補充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有關物價調整之參考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已於95年8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二、本會並於96年3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物價調整之方式。本會並擬訂三種參考調整方式(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以提供機關作為訂定物價指數調整之參考。三、前開函示增訂總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以外之特定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計算方式,係為使現行物價調整機制更能實際反映市場物價變動情形,惟為避免機關於實務執行上,僅選擇以特定中分類項目或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計算方式,反而無法反映整體物價變動之情形,爰建議機關爾後依前揭函示辦理採購時,視採購案件之特性與實際需要,於招標前採下列執行方式之一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一)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二)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此時,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5﹪者,則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三)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此時,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該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10﹪者,則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四)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及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此時,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及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僅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5﹪而該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10﹪者,則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依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僅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而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5﹪者,則該特定個別項目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如該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5﹪,且該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未超過10﹪者,則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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