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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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