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
要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
內容
主旨:貴局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機廠、松山油漆廠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乙案,本會業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五二三號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八十八鐵貨開字第二四一七二號函。二、 查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市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屬市政府之權責,有關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可逕洽市政府辦理。另查台北市刻正辦理全市各行政區都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並仍在規劃階段,土地權利關係人可提供建議作為都市計畫規劃及變更之參考。三、 貴局為公營事業,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正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五二三號函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三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二一一一六號函停止適用。本函說明二前段配合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