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於「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條文
要旨
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於「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條文
內容
主旨:有關農田水利會辦理採購於「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條文,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顯國辦(中)字第八八○○二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田水利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正本:立法委員黃顯洲國會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