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
要旨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
內容
主旨:檢送「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國立東華大學等單位(如附表)副本:審計部、法務部、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本會法規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1】:本案會議紀錄七、結論(三)所列第2種方式,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依規定辦理2次招標無法決標者」之意旨不合,自92年10月3日起停止適用。【註2】:本案會議紀錄結論(二)及(三),因配合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94年11月3日起停止適用,相關採購程序調整內容詳如本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