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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針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582號函。二、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已有定義,該定義所指履約進度落後情形,得為完工期限前依分段或分期履約期限所計算者。三、 另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擬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其辦理程序如下:1.連線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輸入機關使用代碼及密碼後,進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資料新增」網頁;2.依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料,暫存於系統暫存區;3.行文本會;4.本會審核認可後由本會將暫存區之資料刊登公報。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1】: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91年2月6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因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應依本會92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函規定辦理,本函說明三自92年12月23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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