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機關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以下簡稱總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且既以總指數為調整依據,不宜於契約明訂另有部分工作項目排除適用該物價指數調整之條款(例如:除空調、電梯以外之機電設備無物價指數調整)。三、另行政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及第09300172931號函附「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規定,重申如次:(一)有關93年12月31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行政院業於95年5月5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0號及第09500166031號函,調整前揭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至95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基於體恤商艱及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之履約成本風險,請儘量依前揭處理原則給予物價調整。(二)有關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採購,如地方政府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得依本會94年9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3211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摘錄94年8月19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紀錄之議案貳結論一「…請原補助機關基於補助之原意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如補助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無節餘款或節餘款已繳回者,則由原補助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處理;屬中央機關部分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則由原補助機關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洽請中央原補助機關繼續給予補助。(三)中央原補助機關如已依前開「行政院財經會報」結論繼續補助地方政府並完成撥款程序者,應本於補助機關監督權責,追蹤地方政府對於該筆補助經費之運用情形,以落實前開財經會報結論。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高雄市左營區重平路9號5樓之1]、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