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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

內容

主旨: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議題五「提升政府效能」共同意見參之五「推動政府採購契約賠償責任之合理化與透明化」結論辦理。二、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之情形(例如因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智慧財產權等);並責成廠商或由機關自行辦理保險,以降低風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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