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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

內容

主旨: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臺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議題五「提升政府效能」共同意見參之五「推動政府採購契約賠償責任之合理化與透明化」結論辦理。二、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之情形(例如因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智慧財產權等);並責成廠商或由機關自行辦理保險,以降低風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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