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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部辦理八十八學年度「春暉專案」快速檢驗試劑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九)軍字第八九○一四三三一號函。二、旨揭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如我國法規並未規定旨揭試劑必須先取得我國專利使用權方得銷售,則旨揭規定即明顯違反本條第二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三、貴部如欲避免旨揭採購發生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之情形,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五條規定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四、另查來函所附之採購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有下列不符本法規定之處,併請檢討修正。(一)投標須知第柒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七款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貴部不得增加或更改本法規定。(二)投標須知第玖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不得異議」,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其他條文有相同情形者,亦同。(三)投標須知第拾壹條第一項第六款第8目「主管」應改為「主管機關」。第二項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及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補充規定。(四)補充說明第參條ISO國際認證應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辦理;GMP、FDA證明,非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應加註「或同等者」。(五)本案建議依規定改正招標文件後重行招標。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四之(四)依本會101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129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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