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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辦理招標,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辦理招標,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辦理招標,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土技字第八九OO四O號及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八九)北大地技字第八九OO一九號二函副本辦理。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八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則規定:「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另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技師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均為其執行業務方式,故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技師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規定。三、依前述訂定廠商資格時,仍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合理之資格條件及評選項目,以確保採購品質。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有關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註:本函說明二所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已於99年1月15日修正;「技師法」第6條及第12條已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為第7條及第13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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