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擬自95年度起執行。
要旨
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擬自95年度起執行。
內容
主旨: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擬自95年度起執行,請轉知所屬單位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本部訂定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94年10月12日發布施行,本辦法已刊登行政院公報並已函送 貴單位在案。二、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所稱「比例」,係指義務採購單位採購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承包或分包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比例。又依第3條第7項規定,一定比例為5%。故本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優先採購是否達成一定比例,係以全年度採購金額為計算基準。三、為符合年度執行之統計,有關本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及第9條第3項罰則自95年度起執行,請確實配合辦理。四、至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仍以本部公告為準,請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owf.moi.gov.tw/05/new05.htm,或直接搜尋本部社會司網站點選身心障礙福利)。部長 蘇 嘉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