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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建議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

內容

主旨: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建議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據反映部分廠商對於參與政府採購所涉及之採購或相關業務法令,往往不甚瞭解即冒然參與投標,致事後涉及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時產生爭議,造成採購案無法順利發包、履約。二、為提醒廠商於參與旨揭採購前,先行瞭解相關法令,熟知廠商可能涉及之共通性民事、刑事與行政之責任,本會已擬具「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乙份及4種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以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上開資料請各機關辦理招標時提供予廠商,並要求其投標時檢附切結書1及2,施工廠商開工前檢附切結書3及4。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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