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效力及機關之因應
要旨
保險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之效力及機關之因應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遭勒令停業後,其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1月3日府地劃字第0950003497號函。二、來函所詢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單是否有效乙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月15日金管保一字第09500009680號函及附件(諒同收悉,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說明。三、至於是否請廠商另覓履約保證乙節,因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有墊付金額之限制,為確保機關於履約保證金之權利,機關應要求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方式,補足安定基金墊付限額外之保證金。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