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要旨
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內容
主旨:所詢原屬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產險)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95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500019820號函。二、屬國華產險於原停業清理處分前簽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仍具效力,如發生保險事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將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代國華產險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其墊付限額依照「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附件1)。三、檢附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致保戶之公開信(附件2)供參。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高雄縣政府(以上均含附件)、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主任委員 龔照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