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
要旨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主旨:所詢「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5年1月20日天字9501001號函。二、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旅遊服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亦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94條規定,以公開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方式辦理;前揭2種辦理方式,其依據條文及招標作業尚屬有別,合先敘明。三、「旅遊服務」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機關如非依上開規定辦理其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而係採行採購法第49條規定方式辦理者,因該作業方式,非屬原民法第11條但書所稱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請參見原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自仍應依同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正本:天銨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