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要旨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內容
主旨:貴局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合作辦理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業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標秘字第○九一九○○○五三八│○號函。二、旨揭業務,建議先行洽詢法務部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適用。三、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如屬公權力行使者,可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非屬公權力行使者,則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辦理。旨揭業務之辦理,適用本法者,如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惟如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為避免發生與民爭利之情形,本會尚難依上開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五款認定之。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