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秘書室94年10月3日衛署秘傳字第941003-3傳真信函。二、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