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要旨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內容
主旨: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4年9月12日觀業字第0940025410號函及 貴中心94年9月14日北採二字第0940005768號函。二、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交通部觀光局、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行政院林政務委員盛豐辦公室、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