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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

內容

主旨: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4年9月12日觀業字第0940025410號函及 貴中心94年9月14日北採二字第0940005768號函。二、旅行業提供之旅遊服務為「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而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94條及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交通部觀光局、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行政院林政務委員盛豐辦公室、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旅遊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服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