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重申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請各機關勿犯同樣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二九○七○號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瑶 琪【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註】:1、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二十二)態樣,修正為「規定之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93年11月修正)。2、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三、(二十四)錯誤行為態樣及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94年8月修正)。【註】:有關「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一)其依據法令,業已修正(104年1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