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
要旨
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