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所辦理「焚化爐氣狀污染物排放顯示看板及系統建置」採購案,廠商報價標單效力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要旨
貴所辦理「焚化爐氣狀污染物排放顯示看板及系統建置」採購案,廠商報價標單效力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所辦理「焚化爐氣狀污染物排放顯示看板及系統建置」採購案,廠商報價標單效力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4年3月18日后鄉行字第0940003841號函。二、建議爾後招標文件勿預列減價欄位,以免造成投標廠商誤填及審標爭議。正本:臺中縣后里鄉公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