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區處辦理「廢水表等廢料一批」招標採購案,發現某廠商出現2件標單封情形,應如何作適法性之後續處置乙案
要旨
關於 貴區處辦理「廢水表等廢料一批」招標採購案,發現某廠商出現2件標單封情形,應如何作適法性之後續處置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區處辦理「廢水表等廢料一批」招標採購案,發現某廠商出現2件標單封情形,應如何作適法性之後續處置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區處政風室94年3月30日台水六政室字第0946000110號函辦理。二、關於旨揭疑義,如可認定其中一件標單封非屬該廠商之投標文件,而係其他廠商冒用該廠商名義,則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適用。三、有關來函所述「明顯為他人故意之行為,意圖使『有效標單』作廢」乙節,如有相關犯罪事證,建議移送檢調單位查處。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副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