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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處函詢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發還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 貴處函詢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發還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發還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4年3月7日南工字第0940001894號函。二、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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