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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經統計其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品質缺失常重複發生。為提昇工程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2及附件3。三、另查核相關紀錄表業已配合修正,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之「工程管理」項下之「檔案下載區」下載「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查核委員紀錄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四、有關本會92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346200號函(諒達),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增訂第(11)款有關廠商施工如有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項目重複性發生之扣罰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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