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適用疑義。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適用疑義,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3年11月2日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與地方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二、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有關「偽造、變造」之定義,應依本法之立法意旨認定,例如,以廠商自己名義所製作之文書,然與真實不符者,雖為有權限之人所製作,非刑法上之偽造、變造,仍違反本法;又如,廠商所檢送或出具之文書,雖非以其自己名義所製作,然係其為不實之陳述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使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亦違反本法。行政法院59年1月8日判字第1號「考試法第14條第3款所稱偽造變造證件,無論係其自行偽造變造證件之內容,或使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該證件之上,均有該條款之適用」,可資參照(50年10月26日判字第79號判例同參)。三、前揭第4款所稱「履約相關文件」,凡是廠商依採購契約規定履約所應提供之文件均屬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修正為「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第4款修正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