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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處理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為94年12月31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處理原則本院前以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諒達)檢送 貴機關在案。二、已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之工程,於契約規定之適用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採行本處理原則者,應重新依其規定之程序辦理(即應重行估算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是否足敷支應,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契約變更調整工程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9月13日台區營(93)強業字第0358號函)、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10月19日電程會總字第1101號函)、臺灣區環境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兼復93年11月3日台環工(93)註發字第0310號函,請轉知連署相關公會)院長 游 錫 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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