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和安號救護船」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要旨
「和安號救護船」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和安號救護船」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屏衛行字第0九三00二三0七二號暨第0九三00二三0七三號及第0九三00二三0七四號函。二、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旨揭三家廠商有先前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廠商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應依該條款重為通知。正本:屏東縣衛生局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