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30005246號函。二、有關向金融機構查詢繳納押標金乙節,經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提供意見如下:(一)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五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請廠商就異常部分檢證具體說明,必要時並得要求廠商提供金融機構往來資料。(二)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或同意書,由招標機關向金融機構敘明案由及查詢之明確範圍,俾取得該廠商於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以作為認定之基礎。三、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金管銀行(一)字第0938011859號函影本一份供參。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