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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30005246號函。二、有關向金融機構查詢繳納押標金乙節,經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提供意見如下:(一)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五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請廠商就異常部分檢證具體說明,必要時並得要求廠商提供金融機構往來資料。(二)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或同意書,由招標機關向金融機構敘明案由及查詢之明確範圍,俾取得該廠商於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以作為認定之基礎。三、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金管銀行(一)字第0938011859號函影本一份供參。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財政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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