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要旨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