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要旨
有關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本部工業局案呈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研商「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是否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疑義會議決議辦理。二、查「工廠管理輔導法」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為更符簡政便民之原則,工廠登記制度由原事先許可後登記二階段制,改以「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一階段制,不僅縮短了登記流程,且限制條件亦大幅鬆綁,對於未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製造、加工業,毋庸再辦理工廠登記,即可從事製造加工業務;而對「工廠」之定義,仍以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為要件,又「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有關「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設備之設置,係屬臨時性,且工程完畢即行拆除者,經本部工業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研商會議中,與會相關單位亦均認以:「臨時性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之設置,係營造工程作業需求之一部分,基於工程品質控管及時效因素,現行之行政作業規定較符實際,且工程完畢即行拆除在執行上亦無問題」。關於「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廠)」,依上述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及其實際作業性質,應予認定其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工廠。三、為防範未登記預拌混凝土場(廠),假「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廠)」名義設置,有關「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廠)」之認定應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七○九二號函發布之「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及本部工業局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工(八五)七字第○三七二四二號函發會議紀錄規定始予認定,其工程完畢即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