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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注意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會銜令頒「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並應責成廠商確實依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注意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會銜令頒「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並應責成廠商確實依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巨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注意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會銜令頒「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如附件)規定,並應責成廠商確實依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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