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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

內容

主旨:檢送「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說明: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依旨揭處理原則辦理物價調整者,該工程採購決標後之剩餘款應考量優先用於支應物價調整所需經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貴處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院臺經移字第0930008390號函)、審計部(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台審部伍字第0930000498號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網站) 、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台區營(93)強業字第○一四三號函)院長 游 錫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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