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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如附件),自本(九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如附件),自本(九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

內容

主旨: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交通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如附件),自本(九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說明: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請即依前開支給規定辦理,並確實執行。另各主管機關應適時通盤檢討所轄任務編組設置之必要性及合適性,並應檢討所屬人員兼任任務編組職務之數量及適任性,俾免寬濫。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含附件)、行政院主計處(含附件)、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含附件)註:1.行政院107年1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修正發布旨揭規定,並修正名稱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2.行政院107年9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16681號函發布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另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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