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
要旨
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
內容
主旨:為因應工程材料價格劇烈變動致增加契約雙方履約成本風險,以及廠商購料交易方式有改採現金交易之趨勢,關於公共工程採購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及變更估驗付款方式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說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以本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為調整依據者,應規定就該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調整工程款。二、各機關辦理工期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另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確實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五三一九號函(諒達,另公開於本會網站)規定,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三、各機關辦理在建工程,廠商要求變更工程契約之付款方式為每月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二次者,機關得予同意,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