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
要旨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
內容
主旨: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說明:復 貴所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民公國字第○○二號函。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副本:臺灣各地方法院司法院民事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