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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

內容

主旨: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說明:復 貴所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民公國字第○○二號函。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副本:臺灣各地方法院司法院民事廳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發布,要旨: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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