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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

發文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

內容

主旨: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請 查照惠復。說明:一、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規定,原住民合作社依法經營者,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應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惟據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表示,多數機關(構)學校辦理採購時,依工程慣例所製作之契約書均含百分之五之營業稅,無視於本法提振原住民合作社之競爭力,仍將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或決標總價視為含稅價,俟原住民勞動合作社請款時,招標機關竟以免稅為由,將決標總價金額扣除百分之五發給,致得標之合作社短收價金。二、 為提升原住民合作社之競標能力,特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明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惟多數機關不暗本法之旨意,有關免稅是否納列計價屢起爭議,為落實本法提振原住民合作社之經營能力,建請貴會轉知行政院所屬機關(構)學校於公告招標文件內容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會衛生福利處 主任委員 陳 建 年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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