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重大採購事件效益評估,特訂定本要點。二、附本要點總說明、規定及說明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