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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總幹事林錦川先生建議「公部門能率先響應優先購買殘障及弱勢團體所生產的產品及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總幹事林錦川先生建議「公部門能率先響應優先購買殘障及弱勢團體所生產的產品及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

內容

主旨:有關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總幹事林錦川先生建議「公部門能率先響應優先購買殘障及弱勢團體所生產的產品及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乙節,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局授發字第○九二○○○三○七九號函辦理。二、 機關如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總幹事林錦川先生建議「公部門能率先響應優先購買殘障及弱勢團體所生產的產品及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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